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 甘政发〔2015〕5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共享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共享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并实现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个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组织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方法;
3.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4.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年度后补助方案,并落实后补助专项资金;
5.负责建设和运行省大仪共享平台。
第九条 甘肃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同省科技厅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给予后补助;
3.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审核所属管理单位大仪共享相关报送信息;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按照省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在优先满足本部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4.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优惠服务价格,保守用户技术及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5.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省科技厅设立甘肃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专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2.编制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贯彻落实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负责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查重评议等工作;
4.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制定后补助方案、报审及后补助专项资金兑付等工作;
5.负责省大仪共享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6.负责做好大仪共享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宣传推广、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网、科聚网是省大仪共享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聚网负责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及运行,每季度向相关部门报送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将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省大仪办定期在省大仪共享平台网上发布新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省大仪办。对于不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档案管理、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省大仪办报送一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大仪办每年度组织专家采取单位申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
1.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参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数量与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总数量之比);
2.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服务总机时数与开机总机时数之比);
3.管理单位对外服务用户单位数量;
4.共享服务制度建设(管理制度、档案、内部激励措施等);
5.用户满意度;
6.其他能证明对外服务的材料。
评价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后补助专项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时间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后补助专项资金奖补支持,以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积极推进开放共享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当年管理运行情况和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后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1.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材料费、水电费、劳务费等补助;
2.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及宣传推广费等补助;
3.科研设施与仪器日常管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技术培训费等补助;
4.其他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关的支出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十八条 省大仪办应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产存量情况,对管理单位拟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将每年的评价考核结果、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查重评议结论作为相关单位申报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科研仪器项目资金审定的重要依据。对已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闲置率高,开放共享不合格的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科研设施与仪器采购或不予项目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甘科计〔2015〕16号)、《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