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维修等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善,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物资工作由校长主管,设备科协助主管校长工作。国资管理处是学校物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物资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管校长管理学校物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物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3、代表学校向上申报国家统管的物资设备计划;对内分配,并负责核查使用情况,以及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4、负责全校物资的统计报表工作。
5、组织物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工作。
第三条 全校的物资管理体制是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各归口管理机构务必尽职尽责理清家底,并按教育部要求,逐步使我校的物资管理标准化、科学化。归口管理机构的分工如下:
1. 设备科管理十二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及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被服装具。
2. 国资管理处管理三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牲畜。
3. 图书馆管理一类:图书。
第四条 全校固定资产实行校、院(处、中心、部、馆)二级管理,各级要有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财产管理人员,财产管理员应由各分口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从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资理处的职责:
1、建立健全分管和领用物资的帐、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2、办理分管资产的验收入帐、报废、调拨、处理等事宜;
3、定期向设备处报送分管和领用物资的各种统计报表;
4、负责分管资产的管理、丢失、损坏、安全和其他责任事故的处理;
5、制定分类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图书馆的职责:
1、对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图书(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的图书,下同)实行统一管理;
2、对学校的图书实行统一编目;
3、定期向设备科填报全校藏书状况等有关统计报表;
4、制定全校图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5、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各分口单位制定的分类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2、管好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做到帐、卡、物相符;
3、办理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帐、报废、调拨、借用、赔偿等事宜;
4、负责或办理固定资产的维修;
5、填报固定资产的有关报表;
6、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各类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及上报处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八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包括200元)以上耐用期限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单位价值虽达不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一九九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的我校所有资产均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对仪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等可动产,须同时符合下列单位价值和使用条件,方可列入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不满200元而耐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2、各类图书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固定资产;
3、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第十一条 下列财产,单位价值虽然超过标准,但不作为固定资产:
1、临时性的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建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车棚等。
2、容易损坏或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热电偶、电温计、传感器、电子元件等。
3、地面的绝缘垫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时,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自制设备按成本或实际开支的经费入帐;无价调进和国内外赠送的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用以及日常维修费用,均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一部分零配件或者增加某些部件者,应按增减物资价值增减成套仪器设备的原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房屋、建筑物的改进、扩建可变动其原值,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中拆除部分的原值,增加所发生的支出重新计价。
4、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但当成段更换不同材质的电力、通讯电杆和线路等应增减其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保证帐帐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五条 增添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在财务部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各使用单位参加编制增添计划,编制增添计划时要考虑到使用的技术水平,存放、防护等条件。各需购单位的年度购置计划,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按归口分类分别报送设备科、国资管理处、图书馆。计划未尽的零星购置也要事先履行上述审批手续。无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帐,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对社控设备的购置,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其审批手续及费用由各单位处理。增添计划除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校长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付款、帐务等手续。
第十六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如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基本建设项目,依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3、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下,处(部、中心)主管签注意见后,报国资管理处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上由处(部、中心)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设备科,由主管校长审批。
4、自制设备必须有技术设计文件,并经技术审查可行后方可制作。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处(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设备科审批,造价5000元以上由处(部、中心)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设备科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归口分类部门要按照计划办事,计划变更须征得需购单位同意。需购单位计划变更也要征得归口分类部门同意,计划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应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下列验收手续:
1、基建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及工程决算情况报告,验收结束后要写出验收报告。
2、增添的固定资产必须有正式发票及购置单位验收单。
3、自制设备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成本核算或支出决算单。自制失败,应写出专题报告并核销经费。
4、调进或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调拨单和赠送文件,由调进单位或受赠单位验收。
5、所有增添、调入、自制及赠送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如何,不得在个人手中保存和在帐外滞留。
第十九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建立帐卡并办完财务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技术性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由各单位在自己掌握的划块包干经费中添置固定资产要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各单位对所增添的固定资产验收后,凭发票和验收单到归口分类管理部门办理财产入账手续。不按工作程序报帐的,财务处拒绝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基本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并使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校级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登记的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分户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固定资产编号及动态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不论何种款源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由归口部门按照建立帐卡的规定进行分类分户编号,设置标记(固定资产标牌统一制作,按分类编号),统一帐卡内容,分级建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除建立帐卡外,还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履历书、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及原始资料),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统一由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好所管的固定资产,全体人员要自觉尊重保管人员的职权,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挪动或调换,保管人员在业务上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等主要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维修和使用,严格执行保养、检修、交换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集中管理,专管共用”的原则,管理部门应加强统一调度和组织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克服“小而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拆拼,如有必要对仪器设备改装、拆拼时,均应提出设计报告,经有关领导并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并将有关资料存入技术档案,自制设备须经半年以上使用,确有实效,图纸资料齐全,并能保证安全运转,经本单位组成鉴定小组验收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除保证正常工作外,可以承担校外化验、校验、测试、租用等各项业务,按规定收取设备使用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安全、性能良好。每年九月份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技术鉴定,确保其技术状况等级,技术状况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即主要精度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代病运转或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待报废的设备。
待修的设备应组织力量及时维修。本部门无力修复者,报设备科安排修理。
严禁超负荷运转、带病运转和违章使用,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对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加强维护保养,防止锈蚀损坏。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院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调出等。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审批。其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由设备科统一办理。对外调拨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科填制调拨单,检查原管理卡片,财务部门销帐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对外租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其上级部门的证明信(或介绍信)、借据,经设备科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设备科应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济或调出: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闲置的;
2、由于更新换代,弃之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置价值的;
2、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
6、由于自然灾害或在重大事故中损坏的。
固定资产的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对其中尚可修理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不予报废,应重新计价入帐管理。其它残值全部留设备科,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发生被盗、遗失等,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分别提出拟变动固定资产清单,并逐项进行技术鉴定,做出可否变动的结论。
2、报失固定资产,应由管理人员写出资产丢失的详细情况,使用单位应写出调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审批权限与本办法增添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相同。
4、履行完批准变动的手续后,先到归口分类部门办理变动手续,然后向财务处办理销帐手续。
5、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在校内实行无偿调济,对校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由双方商定。
6、清理报废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均应上交财务处,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校内的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如下:
1、各使用单位财产管理人员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复核帐卡相符后,上报分口管理部门。
2、各分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后报设备科。
3、设备科汇总各口的报表并与财务处固定资产资金总帐核对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帐目要形成下列体系:
1、院(处、部、室)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
2、分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分口管理的全校固定资产帐、卡。
3、校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并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进行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5、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及器材或私自利用学校实验室、设备、器材对外服务;
6、由非个人责任造成设备、器材的丢失,除追查门卫责任外,均要酌情扣减有关单位的设备费。情节严重者,要通报全校批评。
7、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材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属地震、暴风、水灾、火灾、电压失常等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证明属实的;
5、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性能和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其功能的;
6、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小的,可免于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设备或私自利用学校设备、实验室捞取个人收入而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从严处理,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适当罚款。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丢失实际使用二年以内的录放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万用表、计算器及各种音响设备,要严格按原价赔偿;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⑴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⑵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对单价1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工具、易耗品及材料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碎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5、损坏(致报废)、丢失的整套(/件/台)设备、器材,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为十五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十年;二百元以下的设备器材、工具为五年)折价赔偿,其公式为:
赔偿金=(规定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入帐价或现行价/规定使用年限。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除分担赔偿费外,还应视情节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赔偿处理的权限如下:
1、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赔偿处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于每学期末汇总后报设备科备案。
2、金额在100元至500元的赔偿处理由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审批决定。
3、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赔偿处理,由部门和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决定。
4、丢失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除赔偿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赔偿处理中责任事故重大,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校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督促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按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以至减免一部分。但本办法第四十一条“1”中规定的设备赔偿不能减免。
赔偿金的处理:
1、批准权归部门的赔偿由各部门负责收款,由部门领导审批支配。
2、批准权归学校的赔偿费由部门上交财务处,但仍归该部门使用。
赔偿费只限用于修理仪器设备,购置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工作开支,不得用于行政及其它费用。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可报请学校财务部门从赔偿者工资或助学金或奖学金中扣除。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