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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  查看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2000)教高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教委教备[1990]013号《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国资后勤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的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外调的全过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平衡、汇总、上报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资后勤处同意不得随便处理仪器设备。

系处级(部、中心、馆)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维护修理、报废、报损、报失、内部调拨、互相借用、事故处理等仪器设备的使用全过程。健全帐卡,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定操作规程,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手续完备清楚,记录要健全可靠,统计要及时准确,报表数字要迅速可靠。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分类按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采用本办法管理:

1.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而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而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一般器设备,

2.单价虽不满以上门栏价,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易耗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同类仪器设备总金额500元以上)。

3.单价虽不满以上门栏价,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5.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部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人人爱护设备,人人管好设备,认真抓好保管、使用、维护和检修四个环节,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需要。国资后勤处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佳效益。

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形成一套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体系。

各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的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晋级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及相应的生产行政单位在每年9月以前书面提出,经主管系(处、馆、中心、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国资后勤处根据学校财力和资源情况进行复核,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书面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护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的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由主管系主任组织咨询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使用者必须向教务处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教务处同意后进行试制。一般设备经实验室同意后进行试制,大型设备按第九条程序审批后试制。试制结束,经教务牵头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由国资后勤处组织验收入帐。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管理使用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质、数量、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的科学性,提高管理水平。

各部门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作到时间及时、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每学年终必须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见附件)。其中将(03类)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得分情况按照教育部统计文件要求填写上报。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价值一律按原值入帐、制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增减其原值:

1.包装运杂费、修理费不记入仪器设备原值。

2.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附件数量或提高技术指标及质量的仪器设备,应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3.成套仪器设备,因毁损、拆除一部分零配件或者增加某些部件者,应按增减物资价值增减成套仪器设备的原值。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完好率。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职。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机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由责任人根据使用情况和仪器性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由部门组织专人负责技术安全监督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库房保管人员会同采购责任人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责任人、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验收结果,保管员建帐、卡,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

1.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应由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验收方案,逐项进行技术验收,并请主管校长和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原始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2.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赔索报告,完成赔索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管理使用,设备责任人应会同使用人员对设备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精度和性能。计量校验等工作要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国资后勤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技术档案由设备责任人同意,方可移交他人办理转移手续。

要建立技术资料保管、借用制度,保管要做到资料收集及时、齐全、分类清楚、方便查询。借用要做到手续清楚、归还及时。要保证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改造、功能开发所需的资料查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单价在800元(包括800元)以上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应用、数据软件等),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管理采用校、系(处、部、馆、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建立独立明细帐,软件用统一标签标记,由国资后勤处登帐、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冲、报销手续。

凡公款购入各类计算机软件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应全校共享,不得据为己有,凡学校某单位已购买的软件,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由软件持有单位负责提供拷贝,避免不必要的经费开支。如遇装机使用次数受限定的软件,双方可相互磋商,有偿提供。

第二十条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技术改造应考虑使用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系(处、部、中心、馆)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和校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学校每年年底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全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要建立帐、卡制度,坚持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国资后勤处要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分类总帐,并应设置与各使用单位对应的仪器设备分户帐,总帐和分户帐要载明仪器设备分类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单价、规格型号、出厂号、厂家、购置日期、经费科目等信息。仪器设备调拨、报损、报废等均应以批准凭单为依据,办理转帐及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作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由责任人向部门申请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仪器盲目重复购置,造成积压和浪费,精密贵重仪器和通用性强的一般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提倡集体或个人有偿使用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和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人为因素造成积压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对因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维修费用低于设备原值三分之一的,原则上申请维修。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维修应由使用单位于每年九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应表格,通过技术鉴定,按设备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报废、报损、维修。使用单位凭批准的报废单,报损单核销帐卡。维修设备待技术鉴定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无论何人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应照价赔偿。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河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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