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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运行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分管实验室管理中心的校领导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平台)领导班子有一名领导主管本学院(平台)的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 学院(平台)可根据需要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校参考教研室主任管理办法,核拨相应岗位津贴。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比、评估制度,总结交流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相关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甚至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以上级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校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原则上应不低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的要求。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向校内外开放。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程序是:

(一)学院(平台)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必须经本院党政联席会充分论证确定后,填写《河西学院实验室设置与建设项目申请书》,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通过后,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

(二)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审批实验室建设方案,重大建设项目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批。

(四)学校批文下发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五)相关部门按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六)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学院(平台)按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初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每年11月组织一次专家论证会议,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重点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以适应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平台)间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实验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为适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校级实验中心,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院(中心)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学院(平台)和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学院(平台)或本专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具有创新性、研究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各类实验室废弃物,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执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和学院(平台)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教学、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环境与安全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必须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效益、利用率、完好率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的原则,互通有无、共享共用,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和独家使用。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等部门综合实验室规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量、仪器设备状况及专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六章  各级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长期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制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撤消并调整及考核评估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各类实验设备购置的论证、咨询工作,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申报、建设工作。

(五)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共享工作。

(六)督促实验室做好“三废”处置与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汇总、统计、上报教育部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基础数据、报表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平台)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查实验室新建、扩建、调整、撤消等申请方案。

(二)负责审查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及自制设备计划等。

(三)负责检查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质量状况。

(四)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聘任及考核。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六)负责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以及技术功能的开发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建立,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实验室工作的评比检查、评估及先进表彰、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二)参与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自制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准备工作,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文件和文档资料。

(四)组织实验内容、方法的改革,搞好实验方案的设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实验装置的改进、设计、加工制造,努力更新实验,提高实验装置的水平。

(五)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专人管理使用的安排,以及技术功能开发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维护,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七)根据学校、学院(平台)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维修、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学生实验守则等,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教师实验室的工作安排,支持、协助他们努力做好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九)定期讨论研究实验室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的经验,提出表扬先进、处理事故的意见。

(十)搞好与其他实验室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提倡互通有无,协作共用。

(十一)负责接受外单位协作任务,按有关规定对本实验室经济收入的集体使用和个人提成部分有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西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河院发〔20139号)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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