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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其购置、领用、使用及其后续处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称为管制类化学品,其目录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学院(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危险化学品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购买、存储、使用及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部负责管制化学品申购审批。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党政领导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使用单位须指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六)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按照有关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七)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水、防潮、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八)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并严格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和处置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购置和运输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采购均需逐级审批后方可购买。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类型,其申购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管制类化学品由本单位实验室主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其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还须经安全稳定工作部审批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购买指标;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本单位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备。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申购前须落实实验室具备使用资质和存放条件,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条  采购

(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供应商信息应在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应按需购买,不得在实验室大量囤积,严禁从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购买,未按规定自行购买者,后果自负。

(三)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外单位转让、借用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外单位私自转让、借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校内单位间危险化学品的转让、借用和赠送按第八条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相关人员应按照审批记录的信息做好账实核对,并在“河西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后自助打印《化学品记账单》,凭记账单和购货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存放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存放点或专用化学品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平台)和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教学或科研需求存放尽可能少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内容物与标识一致。化学品容器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堆叠。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上要粘贴我校危化品标签,通过标签上的二维码,可以查看该化学品基本信息、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废物处置方法、MSDS等,同时还可对该危险品溯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准入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建立房间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进行盘库登记。每学期期末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报至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应及时上报学院(平台),由学院(平台)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管理规定。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MSDS,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类实验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章  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应分类存放,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回收存放安全。回收容器上要加贴标签,明确废弃物类别和成分,按照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等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液体废物要根据属性分别盛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容器由学校统一配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转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谁倾倒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年组织招标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对全校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转移。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四次全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平台)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加强对重点隐患部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实验室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遇节假日、重要活动、学生实验高峰期等特殊时期,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出入管理、人员管理及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要求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未落实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不能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同时在全校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按照《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平台)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河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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